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57号 |
案号 |
(2016)皖0191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祖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3万元及利息(以49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6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潘祖光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新时代广场B座707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中006548号)、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B幢160l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090970号)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萍对本判决第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08元,由被告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潘祖光、被告孙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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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祖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57177580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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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二凤三桥安置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