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50号 |
案号 |
(2017)皖0124执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世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思国、舒文荣、黄立经济损失282973元,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030元,由被告李世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5-05 |
发布时间 |
2017-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忠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721MA0N0W0U0F |
登记机关 |
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阿荣旗那吉镇政府住宅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