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连邦职业培训学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2058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2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李俊岭与被告天津市连邦职业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速录培训费共计1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到被告处咨询速录培训,并交纳速录培训费用19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开始上课,上课时间为每周一三五晚18:15-21:00,经过约3个月的时间,被告通知原告培训地点因消防整改停课3个星期。2017年11月20日,原告接到复课通知,上课地点改为今晚报大厦4楼403室。复课2周左右,原告再次被通知停课两周,后未再开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市连邦职业培训学校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李俊岭速录培训费8000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俊岭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惠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120101730373132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8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