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02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20)鲁170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1039854元及利息(以103985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39854元。二、驳回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8元,减半收取11719元,由被告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一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2665718009M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