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淇滨民初字第555号 |
案号 |
(2015)淇滨法执字第00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8.296081万元及违约金;二、若被告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鹤壁市玉虹助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01002493号、0201009775号,他项权证号为鹤房他字第0903003568号房屋拍卖、变卖或者作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28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玉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3172638772Q |
登记机关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鹤壁市山城区东环城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