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城市迅通城市管道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30号 |
案号 |
(2016)豫1403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信通城网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市迅通城市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张立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任欢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任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7320元,由被告商丘信通城网建设有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时间 |
2016-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81693511072G |
登记机关 |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