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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1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执字第856号
案号
(2014)惠法执字第00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商初字第406号 原告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组织机构代码:68593680-4。 法定代表人杨承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珂,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77165881-2。 法定代表人李颖,董事长。 原告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六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原告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内容承揽,为被告加工制造机器设备共10台(套),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 333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制造了全部设备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于2011年12月28日出具验收合格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将余下的设备款共计133.3万元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于2013年12月26日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83.3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款人民币83.3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各六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01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约定由原告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内容承揽,为被告加工制造机器设备共10台(套),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3 330 000元。合同第八条,结算方式中约定了被告在合同签订7天内支付30%的设备款,合同生效;设备生产完成后被告支付60%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4-10-31
发布时间
2017-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3277165881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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