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4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 民初字第2885号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2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昕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232000元及律师费101680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淑萍、楼轩麟、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楼宝良、被告周淑萍、被告楼轩麟、被告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该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26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淑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614249302L |
登记机关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纬四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