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6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80533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3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租金1 220 000元; 二、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依照AA14040353CCX号《租赁合同》约定,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 三、李永对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58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27 587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0 058元,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承担17 5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2668340020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潍坊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