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商初字第1374号 |
案号 |
(2015)成法执字第02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 2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武县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武县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1-25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武县工业园区东外环祝楼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