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信县宁安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328号 |
案号 |
(2015)惠法执字第00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惠民华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5 998 975.95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始,以5 999 172.45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7%加收50%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止;自2014年12月22日始,以5 998 975.95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7%加收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复利(自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按合同约定依据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阳信县宁安科技有限公司、张延忠、胡金荣对被告山东惠民华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阳信县宁安科技有限公司、张延忠、胡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华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 502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华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阳信县宁安科技有限公司、张延忠、胡金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277418869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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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信县劳店陈楼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