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26民初3256号 |
案号 |
(2019)鲁0826执1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海涛201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73.95元。二、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海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89.12元。三、驳回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朱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00689476307W |
登记机关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微山经济开发润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