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82号 |
案号 |
(2016)湘122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2013)方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戴瑞庭工程款390000元并自200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该款时止的利息;苏鸿对上述工程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苏鸿承担14236元,戴瑞庭承担3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新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216685712926 |
登记机关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方县工业新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