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6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41493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6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清付货款26741841.46元和欠款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0.5‰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64元,由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142879元,由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47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镇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75698822Q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栋1006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