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
案号 |
(2016)粤1284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加工货款2402745.62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9837.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14年12月31日,从2015年1月1日起仍按每日1‰计算至付清加工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湖北亚铝城工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律师费103885元、差旅费15000元给原告湖北亚铝城工贸有限公司。 三、被告方远平对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共42313元由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时间 |
2016-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远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81576994482M |
登记机关 |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刘桥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