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203民初1511 |
案号 |
(2016)粤0203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1464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1464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李少雄; 二、驳回原告李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68元,减半收取3009.84元,由被告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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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仲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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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叶屋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