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68号 |
案号 |
(2016)苏0412执1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承兑垫付款350万元,该款由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对被告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绿园3幢7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常房权证字第00696471号、常国用(2014)第31975号)。 四、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作一次了结,今后各无牵涉。 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3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50元,由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时间 |
2016-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福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670103922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荆川路2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