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酒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2********6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12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19)黔011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阳玖衍贸易有限公司、谢酒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95万元案件受理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阳玖衍贸易有限公司、谢酒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112执36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93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