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882民初1611号 |
案号 |
(2017)辽0882执1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岫岩青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镁砖价款322022.88元; 二、被告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付息。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 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7-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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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笃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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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