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阳高县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商初144号 |
案号 |
(2017)晋0106执1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阳高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购煤款七十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七元九角及其从2013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8元由被告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阳高县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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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志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221770131912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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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高县城内新建北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