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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5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初字第2307号
案号
(2019)冀0321执恢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志华工程款357万元。 2、驳回原告许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0元,减半收取17680元,由被告唐山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时间
2019-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永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23755464102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滦县新城滦州建材大市场C区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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