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02民初11325号 |
案号 |
(2017)皖1302执2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杜东方、杜尚泽与被告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编号为20141215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东方、杜尚泽已支付的该房购房款460676元; 三、被告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杜东方、杜尚泽违约金4606.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时间 |
2018-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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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继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595744622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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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