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07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31066.09元并支付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131066.09元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肖大启、胡桂兰、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67元由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时间 |
2016-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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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尤庆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YLYN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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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双圩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