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市舒信达经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81民初4040号 |
案号 |
(2017)浙0481执4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海宁富士制衣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借款本金268092.4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为36126元;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5625‰计算;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以268092.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5625‰计算)。 (2)被执行人海宁富士制衣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6000元。 (3)被执行人海宁市舒信达经编有限公司、张建平、马娟宝、张建江、张建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14327元,执行申请费51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2-14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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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志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4294397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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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袁花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