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94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渭滨民初字第00 72 5号 |
案号 |
(2015)渭滨执字第00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 1 4年1月1 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5-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032947432126 |
登记机关 |
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坪(未编门牌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