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象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象法执字第00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董秀鸾与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签订购买象州县象州镇东井路“骏景福苑商住楼” 2栋1层102号、2栋1层104号、2栋1层105号、2栋1层107号、2栋1层108号、2栋1层109号、2栋1层110号、2栋1层111号、2栋1层112号铺面的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董秀鸾购房款1036000元,并赔偿原告董秀鸾损失1036000元;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本案受理费233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和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4-05-29 |
发布时间 |
2014-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81791338381H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炮楼脚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