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91民初647号 |
案号 |
(2019)苏1191执1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货款2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中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748788109U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帆路1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