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2********8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04民初415号 |
案号 |
(2019)粤0804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雷州市大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8.4733‰计至2019年5月7日止;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8日起在月利率8.4733‰的基础上加罚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张道定、陈秋敏、张聪、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柯迪金、许海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804执1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