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0303执1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9200元(截至2015年11月1日)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边香云、史希水、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于亦祥、史秀平、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21元,被告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边香云、史希水、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于亦祥、史秀平、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9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20604078812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侧、广青路北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