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9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4683号 |
案号 |
(2017)鲁110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借款本金 7 926 559.75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结算,随本付清); 二、被告张艳善、被告陈霞、被告韩朔、被告张航、被告王近宇、被告秦洪诺、被告苏日美、被告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锦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运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广融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有权在30 000 000元限额内以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1215043号项下位于日照市天津路南、海滨三路西华洋帝豪001幢02单元302号房屋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有权在8 000 000元限额内以鲁LZ6555号牌丰田轿车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有权在30 000 000元限额内以日房权证市字第20070528002号权属证书项下位于日照市阳光花园24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有权在10 000 000元限额内以日房字第003900202号权属证书项下位于日照市萃益小区9号楼4单元202房屋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有权在10 000 000元限额内以日房字第92659号权属证书项下位于日照市萃益花园10沿街公建房屋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八、案件受理费68 555元,减半收取34 277.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其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1699080815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滕州工业园区恒源路299-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