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鑫海果蔬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3民初1498号 |
案号 |
(2018)鲁1723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鑫海果蔬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 290 622.67元及截止2016年4月19日利息为5 567.38元。 二、被告鑫海果蔬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远达果蔬、刘宗海、陈爱香、刘占雷、赵佩在被告鑫海果蔬借款本金及利息最高额保证范围1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远达果蔬、刘宗海、陈爱香、刘占雷、赵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海果蔬追偿。 四、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对被告郭荣妮所抵押的位于菏泽市东城青年南路东侧明馨园小区1号楼308室(房产证号:菏市房产证市直字第118538号)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1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不包含在150万元余额内。被告郭荣妮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海果蔬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宗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武县大田集镇高庄村西定丰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