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民初字第752号 |
案号 |
(2014)成执字第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春借款本金2 600 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9-02 |
发布时间 |
2017-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启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37275876314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朱集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