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军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2038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125%计算,并扣除已偿还利息2万元;罚息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0.6875%计算;复利以上述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蓝翔实业集团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生、朱加广、王国强、张玲玲、河南佳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河南蓝翔实业集团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生、朱加广、王国强、张玲玲、河南佳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孙军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9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孙军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99元,由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河南蓝翔实业集团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生、朱加广、王国强、张玲玲、孙军霞、河南佳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202执4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8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