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3213号 |
案号 |
(2016)粤0111执9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借款本金67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19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刘裕章、金幼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对处理抵押物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208号703房、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3号之二302房、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3号之二304房、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3号之二306房的房产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3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宇宝数码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刘裕章、金幼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28 |
发布时间 |
2017-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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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光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1996451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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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南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