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端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
案号 |
(2015)肇端法执字第00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恒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76337.45元和违约金(以代偿款7776337.45元计算,自2013年10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六个月以下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肇庆市恒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费和评审费107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塔东三路3 3号明轩居A幢409房、507房、511房、513房、515房、605房、611房、713房、715房,位于肇庆市塔东三路33号B幢403房、601房、603房、701房、703房,位于肇庆市明珠路6号明雅居607房、701房、703房、704房、708房、709房的20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肇庆市恒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付的律师费25万元,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淑珩、冯旺娣、邓巧嫦对上述(一)、(二)、(四)判项被告肇庆市恒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6-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旺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6158431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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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塔东三路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