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邮市申夏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商初字第00060号 |
案号 |
(2016)苏10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闵立鑫、郑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为117656.67元,自2015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8%、逾期年利率10.14%标准,计收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及实现债权律师费用137200元; 二、闵立鑫、郑晓静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邮房他证高邮字第2013002468号房屋他项权证为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高邮市申夏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闵立鑫、郑晓静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闵立鑫、郑晓静、申夏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时间 |
2016-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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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闵立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772490281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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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兴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