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商初字第00839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崔杰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47万元(截止2015年11月6日),以及本金2800万元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海洲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崔杰本案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被告刘长明、包德兰、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长明、包德兰、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87799元,减半收取9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900元,由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长明、包德兰、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1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长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94559761W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