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商初字第02371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全芬借款本金人民币3968133.96元,并赔付原告黄全芬至2014年7月25日的欠息人民币146820.96元,以及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968133.96元中的未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全芬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对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云峰对被告吴江市宏丰喷织厂资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6000元,由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沈云峰、钮发林、吴建珍、钮晓强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时间 |
2016-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郦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区盛泽南麻经济开发区永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