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73号 |
案号 |
(2015)熟开执字第00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兴合成树脂(常熟)有限公司货款1835616元,逾期付款利息84721元,合计人民币1920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042元,由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02 |
发布时间 |
2015-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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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69342679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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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甘泉堡高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