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7349号 |
案号 |
(2019)湘0103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 493 236.94元;二、由被告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代偿款10 493 236.94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从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三、由被告贺良平、毛志平、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张家界牧业有限公司、港越集团韶山牧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柳以与被告毛志平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良平、毛志平、成柳、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张家界牧业有限公司、港越集团韶山牧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建设银行车站北路支行账号4300 1760 6610 5999 9999的履约准备金专户中的履约准备金100万元优先受偿;五、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提供质押的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510万元股权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http:?/??/?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 \l "No880_B3Z21T253" \t "_blank?)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 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 558元,由被告港越集团韶山食品有限公司、贺良平、毛志平、成柳、港越集团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港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越集团湖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越集团张家界牧业有限公司、港越集团韶山牧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 000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良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97690131Y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宁乡县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一组(王波私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