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市全鑫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鸡冠商初字第126号 |
案号 |
(2014)鸡冠法执字第00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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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兴龙、鸡西市全鑫煤矿、鸡东县恒达煤矿于2013年12月2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胡成军借款30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即15400元,由被告张兴龙、鸡西市全鑫煤矿、鸡东县恒达煤矿连带承担。此款原告胡成军已预付,被告张兴龙、鸡西市全鑫煤矿、鸡东县恒达煤矿在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1-02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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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成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786028741A |
登记机关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麻山乡双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