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524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17)吉0524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述金工资13760元; 二、被告曹峻博对被告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被告曹峻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247536391912 |
登记机关 |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河县三源浦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