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7284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4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偿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8月22日之前为399894.09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3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徐爱平、叶秀兰、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徐爱平、叶秀兰、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8200元,由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爱平、叶秀兰、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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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焦应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5143956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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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中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