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7967号 |
案号 |
(2019)苏1302执4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49055元及违约金(以64905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二、被告吴建、董家军、张如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51元,由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建、董家军、张如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77398008X3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长丰南路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