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7********6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7民特96号 |
案号 |
(2019)赣0727执1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结欠夹湖乡人民政府2013年至2016年12月31日股权收益及分红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柒佰零贰元叁角肆分整(小写:286702.34 元)。 二、2019年5月31日之前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应将2019年1-3月份上网电费收益拾贰万元整(小写:12万元),划拨至夹湖乡人民政府指定账户内(帐户户名: 龙南县财政局 帐号:1392992770000118600017 开户行:龙南农商行),该款用于抵扣2016年以前(含2016年)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结欠夹湖乡人民政府的股权收益及分红等相关费用的款项。 三、2019年8月31日之前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应将2016年以前(含2016年)欠夹湖乡人民政府的股权收益及分红等相关费用的款项剩余欠款拾陆万陆仟柒佰零贰元叁角肆分(小写:166702.34元),即2019年4-6月份上网电费收益划拨至夹湖乡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付清2016年以前(含2016年)结欠的股权收益及分红等相关费用所有款项。 四、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向夹湖乡人民政府承诺:于2019年5月15日之前与夹湖乡人民政府一起将2017年和2018年应支付给夹湖乡人民政府的所有利润及其他费用完成合伙清算,并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将清算单据上的所有费用付清给夹湖乡人民政府。 五、如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给夹湖乡人民政府,夹湖乡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支付金额向龙南县山湖水力发电站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夹湖乡人民政府,同时夹湖乡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