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西湖区明德轩银号首饰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27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83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30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明德轩银号首饰店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授信协议》。二、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明德轩银号首饰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及截止2014年10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6250.46元,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从2014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有权对被告罗时洪用于抵押的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6栋28室(第1-3层)房产(编号为: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0816214号)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罗时洪、付胜利对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明德轩银号首饰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付胜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明德轩银号首饰店追偿。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8-06 |
发布时间 |
2016-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时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长运大厦长欣楼13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