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6689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熊建明、邹晓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4 000 000元及利息360 955.4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对熊建明、邹晓浪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 659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46 659元,由熊建明、邹晓浪、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熊建明、邹晓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4 000 000元及利息360 955.4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对熊建明、邹晓浪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 659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46 659元,由熊建明、邹晓浪、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40619650H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大瑶镇华元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