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泽县文清挖运服务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1026民初61号 |
案号 |
(2018)晋1026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泽县文清挖运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月利率10.17‰)。 二、被告安泽县文清挖运服务中心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 三、被告安泽县文清挖运服务中心支付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诉讼审理期间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以上二、三项于2016年6月6日前付清。 四、被告安泽县文清挖运服务中心承担未按时返还原告借款的违约金(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承担未按时清偿原告借款利息的罚息。 五、逾期对被告提供的机械设备24台、位于安泽县府城镇桃曲村4118平方米房产、位于安泽县府城镇桃曲村6933.63平方米的土地(以上述三项抵押物他项权证为准),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以上抵押的3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原告债权。 六、被告张云仙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云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安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府城镇桃曲村阳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