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乡县豫宛三鑫面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3********24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25民初411号 |
案号 |
(2019)豫1325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乡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书吾、内乡县豫宛三鑫面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小雪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余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利息均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止)。 二、如果被告刘书吾、内乡县豫宛三鑫面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确定的任何一笔时间偿还借款,原告杨小雪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书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25L01296248D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乡县灌涨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