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3660号 |
案号 |
(2019)豫0926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至清偿完毕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何景焕、王磊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景焕、王磊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崇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6元,由被告王崇杰、何景焕、王磊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崇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26776505452W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范县李马桥商贸区 |






